网站首页
您的位置:首页 > 委发文件 >  

关于申报天长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关于申报天长市中小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镇(街道)工业指导站,市经济开发区,城东新区,各重点企业:

为进一步支持全市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我市已设立天长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做好 2007 年度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项目资金申报范围

1 、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

2 、重点支持“专、精、特、新”企业技改项目;

3 、“节能降耗、污染减排、综合利用”项目;

4 、提升产业水平的重大关键技术创新项目;

5 、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

6 、有利于主导产业和优势行业发展的项目。

二、项目资金申报方式及额度

2007 年项目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支持额度最多不超过 10 万元。无偿资助额度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力度;贷款贴息额度,按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贴息期限一年。

三、项目资金申报条件

(一)企业申报资格。

1 、在天长市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形式的中小企业;

2 、 2006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 500 万元以上,实现利税在 50 万元以上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的新上在建项目;

3 、当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财政和省、滁州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

(二)项目申报条件。

1 、项目投资总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资金足额到位;

2 、 2006 年竣工项目和 2007 年底前完成,建设期不超过 2 年的在建项目。

四、项目申报程序

1 、拟申请项目资金的中小企业,应认真编制项目资金申报书,连同项目申报资料,应于 12 月 15 日前报市经贸委(二份)和市财政局(一份)。

2 、 各镇(街道)、市经济开发区、城东新区申报数量为 1 个,各镇(街道)由工业指导站组织报送;市经济开发区、城东新区由管委会组织报送;市属重点企业自行上报。

3 、市经贸委、财政局在市确定的申报数量限额内,组织专家组对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五、项目申报资料

申请项目资金的中小企业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天长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基本情况。包括设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或出资人名称及出资比例、经营范围、主要产品、资产负债及效益、主要生产工艺、技术装备、职工人数及获得的主要荣誉、国税和地税部门出具的 2006 年度完税证明等;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及截至项目申报前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七)环保等部门出具的环保及其他方面评价意见;

(八)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六、项目申报评审

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全市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审核合格者,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技术、财务、市场、管理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评审。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按照择优原则,由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项目计划,予以批复。

七、项目资金的拨付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委联合下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项目资金后,根据批复内容组织项目实施,并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资金用途的须经市财政局和经贸委核准。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市财政局、经贸委将收回全部项目资金。

八、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将会同市经贸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实行不定期检查。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在项目完工后的一个月内,将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建成验收报告分别报送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项目资金以及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违反财经法纪行为,一经发现,市财政局立即收回全部专项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项目联系人:市经贸委发展促进科 林森田 电话: 7045268 ;市财政局 经济建设股 江剑波 电话: 7090123

附件:天长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  (在资料下载栏目中)

                                                     二 OO 七年十二月六日

评论】【加入收藏夹】【 】【打印】【关闭
※ 相关链接
无相关信息
Copyright (c) 2006 Tianchang Economic Commissio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天长市经济委员会. 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