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净化投资和发展环境,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全方位为创业和投资者搞好服务,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 全面推行公开承诺 。 对空头承诺或有诺不践的,对拒不执行市委、市政府加快发展经济的有关决定和我市关于招商引资有关政策规定的,一经查实,具体承办人一律作待岗处理;连续发生三次类似问题,单位主要负责人一律作停职处理。对不及时受理服务对象的正当要求,或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结,或在规定时间内虽然办结相关手续,但态度生硬、作风霸道,使服务对象不满意的,具体承办人一律作待岗处理;连续发生三次类似问题,单位主要负责人一律作停职处理。 二、 严禁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乱收费、乱集资和摊派各种费用 。 对擅自制定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对向企业变相集资和摊派费用,增加企业负担的,除责令立即退还所有乱收费款项外,具体承办人一律作待岗处理,并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讨。连续发生三次类似情况的,其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一律作停职处理。对向服务和管理对象吃拿卡要报和推销商品、介绍工程的,除责令全额退出牟取的不法利益外,给予违纪人党纪、政纪处理,并一律予以辞退,同时 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失察责任。 三、 实行首错告知制度 。 凡为我市企业运销产品、供应原材料的外地车辆及外来投资企业车辆,对一般性违章,经告知教育后一律放行。对外来投资者初次违反有关部门规定的,一律进行教育,不作处罚。对未经告知,或首错进行处理的,除责令立即退还有关罚款和证件外,具体承办人一律作待岗处理。两次以上(含二次)发生类似问题的,一律辞退。其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一律作停职处理。 四、 严格控制检查评比活动 。 除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检查外,凡对企业开展的检查活动必须经市委、市政 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安排。凡在我市境内企业中开展评比、达标活动,必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展。对不经报批,擅自安排检查、评比、达标活动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一律作停职处理。 五、 加强治安环境管理 。 对发生在西城工业园区和市委、市政府重点扶持的骨干企业内的被盗被抢案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及时破案的,一律由公安机关根据企业损失情况给予相应数额的先期补偿;对发生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治安案件,在接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制止和处理的,责任干警一律作待岗处理;造成损失的,一律先由公安机关赔偿。除法律规定外,对干涉外来投资者的个人生活行为,造成投资客商不满的,责任人一律作待岗处理;造成投资项目流失的,责任人一律作辞退处理。 为保证以上五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特作如下授权:对待岗停职处理,时间规定为 3-6个月。股级以下工作人员违反上述五条规定,经举报查实,立即作出严肃处理。待岗停职处理由市纪委、监察局和市纠风办提出,并责成其主管单位在三日内作出决定,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科级干部的待岗停职处理,由市委、市政府或干部管理部门按规定作出决定。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期满后不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不得上岗。对有关人员的辞退处理,经市纪委、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其问题后,三日内提出处理方案,按干管权限提交市委和市委组织部门、人事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垂直管理单位人员违反的,责成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向该部门的上级机关书面提出对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垂直管理单位领导成员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委、市政府书面函告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对其处理。上述人员违反党纪、政纪和法律的一律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本规定自 2004年3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由市招商引资领导组及其办公室监督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