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天发 [2002]37号)精神,加大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拓宽引资领域和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来投资项目是指天长市以外来天长投资、且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外来投资者是指来天长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的天长市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引荐者是指直接介绍(或起关键作用)外来投资者在天长投资兴办企业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引荐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引荐者应向天长合作方以及项目审批机关提供外来投资者的投资信息。 (二)引荐者应对引荐项目提供跟踪服务,包括立项、可行性研究、合同或章程、对方资金到位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跟踪和促进。 第四条 奖励标准和资金来源 (一)对直接引荐外来投资者来我市兴办工业项目的引荐者,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引入企业生产性固定资产总额进行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500—1000万元的奖励2‰以内;1000—3000万元的奖励3‰以内;3000—5000万元的奖励4‰以内;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以内。具体奖励标准根据项目的技术含量、对经济发展的牵动性和贡献率以及享受我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程度等因素,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局商定后,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对引荐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旅游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荐者也给与一定的奖励,奖励的具体标准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局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技术含量和引荐者贡献大小等因素商定后,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二)对引进投资大、技术高、效益好或对本市国民经济发展或税收有较大贡献项目的引资者,市政府将给予特别奖励。 (三)奖励资金按投资项目的税收归属,由所属各级财政分别承担。 第五条 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由引荐者在外来投资企业项目完成后,向市招商办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引荐的投资项目批准文件、企业章程(出资部分内容)、工商注册验资报告复印件和投资者实到投资证明; 2、引荐的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外来投资者出具的《天长市外来投资企业项目引荐人登记表》; 4、《天长市外来投资企业项目引荐者奖金申请表》; 5、引荐者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法定有效证明文件。 (二)材料审核:引荐奖励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局每年进行一次核定,奖励金额较大的,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奖金发放:引荐者持经奖励审核机构批准同意的《天长市外来投资企业项目引荐者奖金申请表》和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市财政局领取奖金。如引荐者不能前来领取奖金的,可委托他人代理。代理人在领奖时应提交引荐者的委托书、引荐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代理人身份证。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由市招商办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