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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暂行)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县域经济座谈会精神,加快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坚持把招商引资作为振兴县域经济的突破口

  招商引资、扩大开放是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和富民强市的有效途径,也是推进当前天长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战略举措和必由之路。通过招商引资,不仅有利于推进深化改革,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带动农业产业化经营,提升第三产业,而且有利于推动广大干部职工思想观念的转变和我市工商企业技术管理水平的提高。因此,必须把招商引资提高到加快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来认识,作为全局性工作来抓,全面动员,深入发动,形成人人关心、个个参与的良好局面,力求使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在短期内有一个较大突破。

  二、强化责任,切实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

   1、成立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第一组长、组长,市几个班子有关负责人为副组长的市招商引资领导组。各地、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招商引资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并将招商引资工作取得的成效作为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的政绩来考核。

   2、建立招商引资月报制度。为及时全面掌握全市招商引资工作进展状况,各地、各部门必须明确专人于每月底前将招商引资项目进展情况报市招商办,由市招商办(设在计委)汇总后报市委、市政府(“统计报表”格式及要求另文下发)。

   3、强化招商引资的责任意识。招商引资是全市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经济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各级必须把扩大开放、招商引资、优化环境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列入党委、政府任期目标和岗位目标责任制。市委、市政府每年将对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招商引资情况进行考核,凡未完成任务指标且考核得分分别排列后5名的乡镇(街道)、部门,除给予通报批评外,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采取诫勉谈话,直至采取组织措施。

  三、明确任务,切实加大对招商引资的考核力度

  为提高招商引资的成效,根据滁州市下达我市招商引资的目标考核任务,借鉴外地先进县市做法,市委、市政府每年年初分解下达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 2002年度任务见附表1),并严格考核。

   1、考核范围:全市各乡镇(街道)和市直各部门。鉴于各乡镇经济发展实际状况和市直各部门工作职能不尽相同,因而在考核指标的分配方面实行区别对待。

   2、考核内容:凡通过招商引资争取的各类项目资金和直接投资(指境外资金和市外资金)。

   3、考核计分办法:采取百分制专项考核办法。超过年度任务10%可增计1分,加分最多不超过20分;年度任务每减少2%,扣减1分,扣分不超过50分。(2002年招商引资任务乡镇(街道)按100%,市直单位按50%进行考核。)考核得分与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挂钩,招商引资考核分值占该单位(乡镇、街道)年度岗位责任制目标考核权数的25%。(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岗责办会同市招商办制定)。

   4、考核依据及认定标准:

  ( 1)实际利用外资指实际吸收境外资金和市外资金,即在我市创办各类企业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或以设备等实物作价合资的(二者不重复计算);吸收非政策性市外、境外用于发展我市社会事业的捐赠款和无偿投资款。以上两种实际吸引外资要以金融部门证明、有资质的机构验资报告为依据,捐赠款和项目资金以计委、财政等经办部门的证明为据,并经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认定。

  ( 2)引荐的国外项目资金以及无偿捐款,按实际到位当日外币与人民币汇率等值折算,以人民币计算。

  ( 3)对引荐的项目虽在我市内开办,但未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不纳入考核计分。

  ( 4)对每一个引荐项目和每一笔资金的考核计分,原则上只计算在一个单位名下,如确属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引进的,由引荐项目、引进资金的单位共同出具考核计分分配比例意见后,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认定。

  ( 5)对引进的项目和资金,超额完成单位本年度任务200%以上的部分可以冲抵下一年度本单位招商引资任务指标,同一单位超额完成的项目、资金连续冲抵不得超过两年。

  所有参加考核单位必须实事求是,如实汇报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弄虚作假、谎报成绩、骗取荣誉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荣誉并追回奖金,视其情况要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四、重奖招商引资的单位及有功人员
  1、年终依据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招商引资任务目标完成考核得分情况排列名次。对完成指标任务较好的乡镇(街道)、部门由市委、市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称号,并授予主要负责人及有功人员"招商引资先进工作者"称号。
  2、对各乡镇(街道)、市直各部门及个人通过招商引资争取的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来源、金额及使用年限,由受益单位一次性给予引荐单位或个人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受益单位与引荐单位或个人协商奖励。
  3、对各乡镇(街道)、市直各部门及个人通过招商引资引荐的项目,市财政对年纳税20万以上的新上项目,自投产之日起,按一个纳税年度额由市财政给予引荐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奖励:年度纳税20-30万元的按地方留成部分20%奖励;31-50万元奖励25%;51-100万元的奖励30%;100万元以上的另行重奖。
  4、实施奖励的程序:引荐项目和引进资金初始,引荐单位或个人应到市招商办填写《招商项目引荐登记表》或《引进市外资金报告单》。项目引荐和资金引进落实后,由市计委、招商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引荐项目和引进资金进行审查,并依据"登记表"、"报告单"确定引荐单位或个人的资格,核定奖励标准,报市招商引资领导组审批。
  5、奖励兑现时间,按年度末实际到位资金计算,下年度初予以兑付。
各地、各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在招商引资工作上互通信息,相互协作、相互支持,做到只补台、不拆台。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单位争取上级无偿资金及国家、省扶持项目,市财政对各单位争取到的资金不扣不留,有关部门可以从受益单位提取一定比例的项目前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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