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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未参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出台

从省劳动保障厅获悉,为完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障机制,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出台了《城镇未参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保障对象为,已经破产倒闭或名存实亡、停产多年,没有缴费能力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公司的原“三权在县”的城镇老集体企业和城镇新办合格集体企业中,符合国家原政策规定录(招)用且符合退休条件的固定职工。 
  保障标准为,已经享受低保或其他生活补助,但水平达不到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齐到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能享受低保待遇或其他生活补助的,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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